工业指标是圈定矿体和储量计算的依据。
根据国家计委“计土(1987)630号文“以及国家黄金管理局制定的《金矿工业指标制定细则(试行)》精神,工业指标由黄金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一、要严格按正式批准下达的工业指标圈定矿体和计算储量;
二、参与矿体圈定和储量计算的各项地质工作、工程质量均必须达到金矿地质规范(程)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对能分采分选的不同工业类型的矿石应分别计算储量;
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矿产和伴生组分,应按实际控制程度,分别计算各级储量;
四、储量计算的矿体面积、厚度、品位、体重等有关参数应是实测的数据,并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五、详查报告中要圈出立项前及勘查过程中的采空区,对立项前的采空区和勘查过程中非法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储量应扣除;
六、储量计算图件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1∶1000。
第十八条 矿体圈定
一、应根据矿床(体)的地质特点、控矿因素和矿化规律来连接和圈定矿体;
二、在单工程中用等于或大于边界品位的样品进行圈定。小于最低可采厚度而品位较高时,可按米·克/吨值圈定;
三、连接矿体时,工程间推定的矿体厚度不应大于相邻两工程实际见矿的最大厚度;
四、矿体的外推边界,一般按各级储量的基本网度的1/2尖推或1/4平推。采用米·克/吨值圈定矿体边界时,要结合矿床(体)特点,一般不外推;但对薄矿脉型矿体,多数采用米·克/吨值衡量矿体者,可允许外推。厚度变化大的矿体,在矿体中部出现个别单工程样品的米·克/吨值达到要求时,可圈入矿体。
矿体外推时,同级网度原则上不能推同级储量。
五、圈定矿块时,若连续出现多个高于边界品位并低于最低工业品位的工程。一般只允许将一个工程圈入矿体;其余的应单独圈定表外矿。
第十九条 特高品位处理
特高品位下限值确定,一般应采用数理统计方法。如采用经验法,则特高品位是指大于矿体平均品位4~8倍的单样品位。
特高品位的样品必须进行处理。做法是在加密工程后并按矿体地质规律确定是否可圈出富矿段(带);或做特高品位进行处理。凡已确定为特高品位的样品,均应进行第二次分析,二次分析结果在允许误差内,采用基本分析结果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