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岩金矿地质详查储量承包验收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金地字<1993>第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局(公司):
为进一步搞好金矿地质详查储量承包工作,使详查储量的发承包、质量监控、详查储量报告的审查和验收工作有章可循,国家黄金管理局在广泛征求黄金、地质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岩金矿地质详查储量承包验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在执行中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以便不断完善。
国家黄金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三日
岩金矿地质详查储量承包验收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岩金矿储量承包工作,搞好详查储量承包,强化质量管理,提高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黄金管理局“对黄金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能,及国家计委关于金矿详查、勘探储量承包经费由黄金地质勘查基金承担的规定,在总结以往储量承包工作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定是岩金矿详查储量承包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是岩金矿详查储量承包工作质量监控、报告审查和储量核收的依据。
第二章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目的及工作程度要求
第四条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承包勘探储量提供依据;为小型矿山进行可行性研究及部分小型矿山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为探建结合项目提供依据。
第五条 详查储量承包工作应按立项论证、设计编审、组织实施、报告编审和储量核收五个程序参照“
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项目实行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