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样机的试用考验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气象台站进行。承担试用考验任务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试用考验计划”或者“试用在考验大纲”进行。试验考验结束后,承担试用考验任务的气象台站应当写出试用考验总结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试用实施情况、出现的问题及数据比较分析、技术性能评价和建议意见,并附全部数据资料和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静态测试和试用考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技术装备试用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是否可以组织成果鉴定或者设计定型等结论性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样机试制任务完成后,如果不具备组织少量生产投入业务试用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果鉴定。技术成果鉴定按照《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进行,主要审查产品的技术条件、技术方案和设计是否符合或者达到要求;对试制开发任务完成情况和产品样机提出评价意见以及下一步改进设计的内容和实施计划。
需要由试制开发单位对成果鉴定后的样机进行重大改进的项目,经过改进设计完成的样机,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试用考验。
第二十二条 试制开发的样机经过试用后,如果具备组织少量生产投入业务试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商科研部门或者委托业务、装备部门组织设计定型。设计定型改造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试验样机。
(二)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设计任务书、技术总结报告、成套技术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说明、技术性能测试报告、必要的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用户试验报告和现场试验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技术装备的选型项目,由技术装备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属已定型产品,直接进入业务试用阶段;属未定型产品,按照第十五条至二十条有关规定组织试用考验。
第二十四条 组织试用考验期间,所需要的测试经费和台站试用考验经费由试制单位从试制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业务试用
第二十五条 设计定型后的气象技术装备经国家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认具备在气象部门推广应用条件的,可以进入业务化试用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