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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为保证气象业务使用的技术装备符合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要求,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投资造成浪费,气象技术装备必须经审批同意正式立项后,才能组织试制、开发和生产。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的重点是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确定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落实技术装备试制和开发改造经费。

第四章 试制开发和选型改造

 第十二条 技术装备试制开发和技术改造的主要任务是对已立项的技术装备项目制定技术条件,通过组织试制、开发、技术改造工作,形成产品样机和有关技术图纸、资料、文件,并通过成果鉴定者设计定型。
 第十三条 技术装备的试制开发和技术改造由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不太复杂的气象仪器设备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落实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 技术装备试制开发和技术改造经费根据项目任务的不同,分别通过以下不同方式进行安排。
  (一)以科学试验为主,具有探索性的气象技术装备,涉及全局性重大攻关项目和涉及原理性的样机,应当列入国家气象局科研计划,其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二)与业务应用结合紧密,可以直接用于业务的技术装备开发、技术改造和选型的项目,其费用从业务经费中列支。
  (三)建立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开发基金,用于支持在原理、技术上比较成熟,近期可以在业务上应用的技术装备开发、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组织技术装备试制开发的和技术改造,首先应当制定明确的技术条件,最后需要提供不少于两台正式样机,并具备齐全的技术设计资料。
 第十六条 样机试制开发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以及技术条件组织对样机测试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试用考验。
 第十七条 试用考验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是对试制样机按照技术指标要求进行静态测试和台站试用考验。
 第十八条 试用考验样机,在试用考验前后应当分别组织静态测试,对样机进行检测鉴定,并由检测单位提交静态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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