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

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气象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技术装备的管理,实现其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气象业务、服务现代化建设所需技术装备的性能和质量,根据《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装备列装系指由国家气象局统一管理并列入气象部门基本业务使用的技术装备。其范围包括:
  (一)根据气象业务、服务的需要,新研制开发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二)在原理、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气象技术装备有重大改进,并且在技术性能或者使用功能等方面有明显改变的气象技术装备;
  (三)在基本气象业务中择优选用的通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 气象技术装备列装分为:立项、试制开发和选型改造、业务试用、列装推广应用等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应当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互相衔接,协调一致。
 第四条 技术装备的列装以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技术体制为主要依据,必须符合产品技术发展趋势、国家工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列装的技术装备应当具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业务适用、维修方便、零配件供应有保证等特性。
 第五条 除列入基本气象业务使用的技术装备以外的气象科研、教学、办公、后勤等非基本气象业务的技术装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列装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的协调方式为定期召开专门研究技术装备问题的专题局长办公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决策气象技术装备列装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协调列装各环节的工作。列装日常工作由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参加为研究技术装备而定期召开的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天气、气侯、科教、计财和装备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有关技术装备科研、开发、业务布局、供应等,按照国家气象局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技术装备立项

 第九条 气象技术装备立项,由业务、科研、装备等主管部门根据气象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和气象业务、科研、装备规划的安排,经可行性论证确定属基本气象业务系统需要配备的技术装备项目,由提出项目单位按照年度向国家气象局技术装备部门提出立项意见,汇总后报国家气象局审议,同意后立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