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15%。
第八条 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志愿兵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须经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从事本专业不少于二年。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 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