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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这次机构改革中,改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十五个:
  国家技术监督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地震局,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由财政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粮食储备局,由国内贸易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建设部管理。
 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是:
  (一)主要业务工作在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三)机关党的工作由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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