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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
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93年4月17日 法函<1993>3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号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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