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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1993年4月15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有毒化学品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促进化工生产,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中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毒物的定义是:在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指制造、加工、使用和储存包括原料、中间产品、辅助材料、成品、副产品或废弃物),能引起人体损害或病变的化学物质。

第二章 毒物登记方法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毒物登记主管部门负责逐步、分批公布登记管理的有毒化学品名单。
 第五条 有毒化学品的登记,采用《毒物登记档案》(附件一)、《毒物周知卡》(附件二)、《新添毒物申报书》(附件三)等形式,分层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企业制造、加工、使用和储存的化学毒物,按《毒物登记档案》进行登记;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开发的具有毒性的化工产品(包括我国待生产或尚未生产的新化学品),在生产、加工、使用前,由企业生产计划部门填写《新添毒物申报书》,上报省、市化工厅(局)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填写《毒物登记档案》。进行登记的毒物,同时实施《毒物周知卡》制度。
 第七条 毒物登记实行一毒一档、一岗一卡制,即:每种毒物都有《毒物登记档案》;每个接触毒物的工作岗位都有毒物的《毒物周知卡》。
 第八条 《毒物登记档案》应按《毒物登记档案填写说明》(附件一)的要求填写,工业卫生学资料不全者,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实验和补充:
  1.凡毒物产量(或使用量)在10吨/年以下者,应具备以下实验资料:
  (1)急性毒性实验(LD50或LC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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