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6种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和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经营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单独汇总、编制出口建议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并同时抄送各有关指定经营的外贸公司。
各部、委所属外贸、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外贸公司)应按规定对其有权经营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编制下年度出口建议,直接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以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出口建议,凡属国家计委平衡管理的出口商品,应抄报国家计委。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对上报的年度计划配额商品出口建议经汇总、平衡、衔接后,下达实施。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在出口计划内分别确定各地方和各部门外贸公司的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总量。
第九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平衡、确定出口计划配额时,应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经营能力,优先安排出口效益好的地区和各类外贸企业。
第十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负责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其确定的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总量内分配本地方计划配额。
第十一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依据下列原则分配计划配额:
(一)遵守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根据出口实绩,优先安排经营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各类外贸企业;
(三)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立项报告中确定的出口数量并参照当年实际生产能力分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
第十二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的分配方案应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和有关进出口商会。
第十三条 各类外贸企业经营出口计划配额商品时,应凭出口计划配额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关均不得超计划配额数量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当年有效,不得延期使用,亦不得借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在下年度出口计划配额未下达前,可在每年度12月15日后,按当年年度计划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在年度出口计划配额下达后,一并扣减。
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别于每年5月份和9月份对计划配额商品出口数量进行两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