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停止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1993年4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细则附件一所列3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
第三条 对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制,下达出口计划,其中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平衡管理的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国家计委后确定。
第四条 对本细则附件二所列16种计划配额出口商品,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计划配额商品,由有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和有该种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经营。
第五条 经批准享有经营计划配额商品出口的企业应按规定对下年度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提出建议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易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经贸主管机关)。
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除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外,应同时上报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计划配额出口商品提出出口建议,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
第六条 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按规定将本地方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建议汇总,平衡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其中外商投业出口部分应单独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