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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暂行办法

  (十)公司章程订立日期及其批准部门;
  (十一)其它。
  设立联营公司,在章程中应增列联营单位名称和住所、联营单位的权力和义务、董事会的产生以及董事会的职权等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应增列股东单位的名称和住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的产生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产生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各股东单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必须进行充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二)成立公司的背景;
  (三)成立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效益预测;
  (六)其它。
 第十五条 由化学工业部直接审批的公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申请单位提交设立公司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国家政策和文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对已受理文件、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正式办理批复文件。
  (三)审查依据的原则是:
  (1)公司组建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2)公司章程要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3)公司名称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注册资金来源要合理、可靠;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可行性报告要内容充实,依据可靠,条理分明,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7)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要符合国家规定;
  (8)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要符合国家政策。
  凡不符合原则要求的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补齐所需材料,重新报请审批。
  (四)公司的设立审批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申报工作,由政策法规司主办,财务司、人事司、劳安司等有关部门协同参与,并在有关文件上会签;若是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还需经部计划司、外事司审核会签。
 第十六条 公司经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部门备案。对审批部门的批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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