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分公司要符合
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三章 审批部门
第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范围有:
(一)直接隶属于化学工业部的大型综合性、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由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隶属于化学工业部的全国性专业公司,由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审批;
(三)隶属于化学工业部的金融性和对外贸易性公司,由化学工业部提出申报,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第十一条 以下类型的公司,由化学工业部直接审批:
(一)隶属于化学工业部的企业性中心组织,由化学工业部审批;
(二)属于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二级公司,由化学工业部审批,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备案。
三级公司以及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经营部、办事处等,由其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批,报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提出设立公司的部门和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文件(一式贰份)。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
设立联营公司,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报告及文件外,尚需提交有联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联营协议。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来源;
(三)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和职权;
(五)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六)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七)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八)公司终止程序;
(九)公司章程修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