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单位,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从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由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五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及全国文明单位委托所在部、委、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检查、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规划的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宣传、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典型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四)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创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材料、文明单位申报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
(五)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
第十四条 为体现文明单位的先进性,保证文明单位的质量,对于发生严重问题已不符合标准的文明单位,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收回文明单位标牌。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如下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继续申报,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未推荐上报,均视为自动放弃下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机关将收回其“文明单位”标牌,但保留其年度“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由命名机关视情节、后果及影响,决定是否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的申报评选资格和是否收回文明单位标牌(保留上年度“文明单位”证书):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影响恶劣的;
(三)内部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甲方责任事故的;
(六)发生火灾和被盗事件,损失较大的;
(七)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八)违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经批评、指出,在整改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