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3>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吉政文<1992>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市区东南部,北至自由大路,南至高压线走廊,东至新开衔,西至伊通河。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一平方公里。
 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以促进长春市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要大力吸引外资,积极扩大出口,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