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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修正)[失效]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但有关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
  (三)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
  (五)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六)不按照规定期限将暂行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八)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擅自转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六)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转让有关合同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七)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同意或者不接受海关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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