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经贸部未下发出口商品计划、配额前,凡是上一年有年度出口指标的出口企业,均可按上一年出口指标的1/4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对于不能预领的商品,经贸部将提前通知各发证机关。
三、对特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禁止出口商品
禁止出口商品(包括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须报经贸部立案处理,海关凭经贸部的批件和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军民通用化学品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军民通用化学品,一律报经贸部批准。报批时出口企业需提供由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保函,承诺其所购货物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亦不转口第三国。
(三)易制毒化学品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报经贸部批准。其中出口麻黄碱(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碱、黄樟脑、异黄樟脑、胡椒醛时,出口企业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由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的证明。
(四)重水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重水,均需报经贸部批准。
四、对活塘鱼、鲜蔬菜、水果的出口管理
对供港澳地区活塘鱼、鲜蔬菜、水果(仅指荔枝、西瓜),仍按现行规定实行放行证管理。
五、出口审价管理
对重点出口商品实行审价管理。经贸部授权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制定重点管理商品的出口协调价格方案,报经贸部备案后下发各发证机关执行,各发证机关依据各进出口商会下发的价格方案,审查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对易货贸易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管理
(一)对易货贸易的出口管理
对独联体、东欧及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的易货出口商品,除粮食(大米、大豆、玉米、小麦)、钨砂、原油及成品油、禁止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重水等商品出口仍需报经贸部审批和审领出口许可证外,其它商品出口全部放开,可不再办理出口审批及出口许可证手续。
(二)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管理
1、除禁止出口的商品进料加工业务仍需报经贸部审批外,其它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均按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8)署货字第403号]规定办理,不再报经贸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