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经贸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出口商品目录,经贸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和发证机关重新作了调整,并按商品名称及协调制度编码制定了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编码。按实际操作编码计算,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114种商品可分解为143种,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21种,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为42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80种(具体分级发证商品目录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
(一)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出口均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发证机关严格按经留部所授权的商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交叉发证,不得超越授权的商品范围发证。
(三)属于主产地发证机关发证商品,所有非主产地外贸(工贸)公司一律到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外贸(工贸)总公司出口时,暂时仍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经贸部对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和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均实行总量控制,各级发证机关必须按经贸部下达的数量发证,不得无计划、无配额或超计划、超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证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二)下列商品暂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原油、成品油、煤炭、手编手绣、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活牛、活羊、活猪、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猎肉、冻家禽、冻乳猪、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密瓜、大米、大豆、玉米、豆粕/豆饼共26种。
3、暂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
(三)停止使用出口许可证更改证明书,出口单位需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可到原发证机机换证,但换证必须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否则,出口指标即行作废。出口许可证更改证明书自1993年4月1日停止签发,对已签发的更改证明书,属于92年度出口许可证的,于1993年3月31日废止;属于93年度出口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1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