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
标准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93)体训竞一字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无线电运动协会、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尚未建立省级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如确有困难,可暂时转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
发放《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在执行中应主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以求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在执行本办法时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委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电台值机员证书》中的四级证书即行废止,一至三级证书只能在集体电台上操作,不得作为设置或操作个人业余电台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
标准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的管理,根据《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操作证书》),是办理购买、制造、设置业余电台手续和操作业余电台的凭证。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印制、颁发。
第三条 申请《操作证书》者,必须是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经《操作证书》考核委员会考试取得合格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