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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2号)


  现发布《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请遵照实施。
                           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五日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甲类传染病鼠疫,防止旱獭间鼠疫传播到人间,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旱獭是人类鼠疫的主要传染源,国家对猎捕旱獭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在鼠疫地区从事猎捕旱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卫生、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 猎捕旱獭

 第五条 凡猎捕旱獭者必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本县和猎捕旱獭地的县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办理登记,凭县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登记证明,在猎捕旱獭地领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的《狩猎证》后,方可从事猎捕旱獭活动。
 第六条 猎捕旱獭必须按猎捕旱獭地鼠疫防治机构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
 第七条 猎捕旱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卫生防疫规定:
  (一)接受鼠疫防治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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