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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采取下列措施为民航企业提供服务:
  (一)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与完善与民航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负担;
  (二)建立和发展各类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组织;
  (三)建立和完善民航教育体系和企业培训机构,培训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待业人员;
  (四)支持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民航企业与其它部门单位的关系,保障民航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民航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在民航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企业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制止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
  (二)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
  (三)以封锁、限制或者其它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
  (四)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五)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
  (六)截留或者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
  (七)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总经理、其他企业领导,或者干预总经理行使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权的;
  (九)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以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
  (十)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阻止或者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有其它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民航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及其它有关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总经理、企业其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重大运输和抢险救灾任务,或不履行经济合同,长期拖欠应交民航局款和拖欠贷款的;
  (二)对国家直接定价的产品,擅自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擅自立项和开工建设的;
  (四)因决策失误,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者投产后产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不具备偿还能力,盲目贷款。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企业的飞机和机场的关键设备、设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
  (七)滥用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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