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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民航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民航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可采取开展多种经营、企业内部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它方式安置。富余人员也可自谋职业。
  民航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第十九条 落实企业人事管理权
  民航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按现行管理体制,民航直属企业的总经理,由民航局局长聘任(含解聘,下同)。其行政副职(含四总师)的任用,由总经理提名,民航局局长聘任。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行政正副职,由企业自行决定,报民航局备案。
  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省(区、市)局局长的任用,由地区管理局局长提名,民航局局长聘任。其行政副职的任用,由省(区、市)局局长提名,报地区管理局审核,经民航局同意后,由地区管理局局长聘任,报民航局备案。地区管理局所辖一类二级机场的行政正职的任用,由地区管理局局长提名,经民航局同意后,由地区管理局局长聘任。其行政副职,由机场总经理提名,地区管理局局长聘任。
  民航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局长)按照国家规定聘用。对其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实行聘用制、考核制。
  民航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原则上与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期限相一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民航企业对被解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安排其它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从优秀工人中选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民航局批准,可聘用境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民航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二十条 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
  民航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协议核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除国家有规定者外,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
  民航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它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
  民航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民航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落实企业拒绝摊派权
  民航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它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民航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核、考试。
 第二十三条 民航企业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民航或政府主管部门申诉、举报,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和保证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航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民航企业的经理(厂长)对企业盈亏和保证安全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和保证安全负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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