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停止对出口纺织品服装实施标识查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0日)宣布在出口检验环节不再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对外经济贸易部等发布 外经贸管发[1993]第10号)
第一条 为了履行我国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设限国家,系指已与我国签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美国;加拿大、欧共体、挪威、芬兰和奥地利。
本规定所称非设限国家或地区,系指除上述所列国家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第三条 向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理。国家禁止进行纺织品非法转口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 凡在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均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
第五条 对向非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受设限国家配额数量限制的纺织品时,有关出口企业须在所签合同或有关加工单据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