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企业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职工劳动创造的资产及公共积累,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各种减免税及税前还贷等优惠待遇所形成的资产,属于企业所有,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六条 各级联社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增值归各级联社所有。
第四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四十九条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应以劳动贡献为依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第五十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必须遵循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以促进企业互助合作,共同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的股金分红要以企业盈亏为依据,有利润则分,无利润则不分。
第五十二条 企业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退休费和待业基金统筹方式,并按规定提取养老、待业等统筹金和保险金,妥善解决好职工退休和待业时的生活保障等问题。
第六章 企业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联合经济组织的关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实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特点,制定适宜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咨询;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逐步改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环境。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尊重和保护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权等合法权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协助企业维护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将企业调整结构、技术改造等重大决策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计划,要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