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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厂长必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厂长按《条例》三十四条之规定行使职权。厂长认为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与同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有违背时,有权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复议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接到厂长复议要求后,三天内应进行复议,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暂缓执行,并在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决议后三天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作出裁决。厂长应当对未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厂长必须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并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财务帐目。
 第三十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期末审计制。任期期末审计由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厂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和续聘。也可提前终止和解聘,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分清履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的企业,股东(代表)大会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条例》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企业章程中具体写明。
 第四十条 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厂长批准,职工可以在企业内外调动工作。
 第四十一条 职工未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离职或要求停薪留职者,可按企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辞退职工,须经厂长提出,经同级工会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按《条例》和《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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