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企业享有选择工资形式、分配方式的自主权。依照政府规定,企业有权采用工效挂钩、计件工资、分成工资等多种形式。在可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各种具体的分配方式。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和对有特殊贡献职工实行晋级、重奖的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企业有权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采取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多种形式,并签订明确企业与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向企业安排人员。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企业有权按照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有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考核制。有权决定本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的权利。企业有权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各种减免税、税前还贷等优惠待遇。
  生产经营政策性亏损产品、微利小商品的企业,有权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计划产品生产任务,应签订经济合同,按合同办事。国家和地方政府未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自营销售,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生产经营国家和地方计划产品、名优新产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出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和市场紧缺商品的企业,在税收、信贷、价格、能源、交通运输和原辅材料供应等方面,有权享受优惠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著作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及产品声誉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由侵权者赔偿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