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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物资采购权。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自主进行物资调剂;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或自行选择商业企业销售本企业的产品。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企业有权申请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出口自己的产品。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被代理企业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签约。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及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各种形式在国内各地区、各行业投资,吸收职工和其他单位、个人集资入股,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或兼并其他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有权出租、抵押、有偿转让、购置固定资产。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企业有权采取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设立、调整和撤销,自主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硬性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十九条 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责任制,有权选择股份合作制等适合企业情况的经营方式。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选择具体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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