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联合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各级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产生。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财务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免除领导成员;
(五)讨论和决定本组织的发展、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联合经济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可称理事会,其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由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合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联合经济组织备案;联合经济组织工作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可实行聘任制、委任制。
第六章 联合经济组织的资财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合经济组织的资财,归该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联合经济组织对这部分资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各级组织和成员单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一)联合经济组织积累的资财和向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借给成员单位的资金,均属该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联合经济组织的资财,通过清理评估,明确产权,加强管理;
(三)联合经济组织依照各级政府规定和联合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收取的费用、建立的互助合作基金、政府扶持的拨款和社会团体等的捐助,归该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及增值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所有,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联合经济组织对有其投资的企业,可视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过协商,采取联合经营、入股分红或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不同办法。其资产的增值或亏损平等对待,同比增减。
第二十六条 联合经济组织借给企业的资金,企业应按期归还;在使用借款期间,借款企业要向联合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比率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