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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

  (三)组织交流成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等方面经验,帮助其提高素质和整体效益;
  (四)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联合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投资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和科研、文教等企、事业单位,壮大自身经济实力,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五)管好用好联合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并使资产不断增值;
  (六)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互助合作活动,为成员单位提供供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七)组织指导发展新型合作企业;
  (八)代表成员单位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
  (九)接受政府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联合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联合经济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和各种摊派;
  (二)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和各项业务活动,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外商洽谈并签订合同,自主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
  (四)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可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或申请组织信用合作机构;
  (五)吸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入股;向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企业的股份;
  (六)自主决定本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任免工作人员;
  (七)享受党和政府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不断壮大集体经济;
  (八)收取成员单位按章程规定缴纳的有关基金、费用,开展互助合作,推进共同富裕;
  (九)代表所属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合作组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联合经济组织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维护成员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帮助成员单位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文化科学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四)接受成员单位的监督,听取成员单位的批评和建议;
  (五)完成政府及上级联合经济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联合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十九条 联合经济组织逐级建立,可以以行业或行政区划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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