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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

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3月1日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经济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资产和经济活动为纽带,为着共同的利益和发展,自愿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联合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是多行业、多形式、多层次的组建。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手工业合作联社、工业合作联社、二轻(轻工)集体工业联社、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以及行业合作联社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
  其他形式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联合经济组织的宗旨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互助合作,发展生产,推进共同富裕;兴办实业,增强实力,提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联合经济组织实行参加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综合服务的组建原则。
 第六条 联合经济组织对成员单位具有组织指导、权益维护、关系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 联合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由其选举产生联合经济组织领导机关和领导成员,讨论决定其各项重大问题。
 第八条 联合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联合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本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吞、占用。

第二章 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终止

 第九条 各地已有各种组织形式的联社都是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要继续巩固、完善、发展。其他行业可以参加当地已有的联合经济组织或自愿联合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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