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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税收、信贷、技改、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五章 企业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分配多少,必须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基金后的净利润分配可依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分红基金。企业没有将职工历年劳动积累部分划股到职工的,可增设职工积累基金。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企业视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
  职工积累基金可以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长短、贡献和责任大小记入职工个人名下,转为职工个人股,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个人不得随意提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含津贴)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三十一条 企业股金分红,按股权设置的名目比例进行分配:
  (一)国家股所得的股红,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职工集体股所得的股红,转增职工集体股,若企业将职工历年劳动积累部分划股到职工的,股红可按所划股比例和份额分配给职工,不计入工资、奖金总额。
  (三)联社股所得的股红,按联社规定上交联社或转增联社股。
  (四)法人股所得的股红由法人收取,或转增法人股。
  (五)个人股所得的股红由持股人收取,或转增个人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年限内的所得利润税前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以企业的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亏损额,由各股股本金抵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编制年终报表需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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