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设立股东会的,职工(代表)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
企业设立股东会的也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并决定厂长提出的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重大事项;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奖惩办法;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代行企业章程规定的监督机构的有关职权等。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其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立股东会的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企业分立、合并、增股和发行内部债券及企业终止和清算的方案,股东大会授权聘任企业厂长(经理),根据厂长提名任免副厂长(经理),并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也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聘任。厂长(经理)也可以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
厂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提出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方案;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方案;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任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要定期向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也可由董事会赋予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享有
《集体条例》及其轻工业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