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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一)职工个人股是由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股金所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集体股是由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职工劳动积累的一部分资产划股到每个职工作为分红的依据,其所有权仍属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三)联社股是由联社投资及其增值所形成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联社所有。
  (四)法人股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投资及其增值所形成的资产构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股是由国家以货币、实物等国有资产直接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国家所有。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作为企业公共积累,属企业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企业的职工必须按企业章程规定认缴股金。职工个人股原则上是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个人要求,将其个人股金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企业不印制股票,只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置股权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股权证,建立股权档案,登记股权转让、退股、红息收益及股额变动等情况,并定期向股东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第四章 企业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企业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按其持股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股份构成,设立企业的领导管理体制。
  企业股份中有联社股、其他法人股的,设立股东会;没有联社股、其他法人股的,可以不设立股东会,或者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股东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企业增加新股和发行内部债券;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选举、罢免、聘任、解聘厂长(经理);审查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修改企业章程;对企业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应按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增加一定比例的法人股东的股票权,也可实行一股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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