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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二)组合:劳动群众自愿组合,以资金、或以实物、技术等作为股金入股,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确定职工出资额和吸引外来投资。
 第九条 轻工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改组申请,企业有外来投资的,应当由资产所有者派出代表参加讨论决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报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备案。
  (二)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企业全部资产,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依法界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后均应转给改组的企业。
  (三)联社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经联社同意,并与参股单位协商取得协议。
 第十条 新组合的企业,必须由三人以上的劳动者作为发起人,按照协议(章程)以股份形式自筹资金,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集体积累、按劳分配、按股分红。
  新组合的企业应经当地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场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组织领导体制及议事规则;
  (六)股份管理及程序;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东会(职代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十)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十一)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章程修订程序;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按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 企业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资产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企业没有外部投资的,设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有联社、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的,增设联社股、法人股;有国家直接投资的,增设国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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