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1993年3月1日轻工业部、全国手工合作总社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轻工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
《集体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引股份制形式,兼有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企业经营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按股所有相结合,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轻工集体企业和新组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五条 企业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一)职工入股、资金共筹、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集体积累、自主支配;
(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
第六条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试行办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八条 企业可以采取改组或组合的方式设立。
(一)改组:轻工集体企业经过资产评估,确认产权,划分股份,设置股权,职工入股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