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工作政策、法规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因此既要有决心,又要有科学态度,讲究工作方法。要积极争取政府、人大、政协及体改委部门的支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家局反映、汇报,以便掌握情况、统一协调。
2.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制度。主管部门审批的制度,是在政企不分、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的障碍,因此必须改革。其步骤是:随着政府转变职能和机构改革,积极推进、逐步淡化以至取消主管部门的审批。目前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的设立,涉及国家投资和立项审批的,仍由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国家投资和立项审批的,则由筹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企业或主管部门)批准,全民所有制非法人企业的设立,由筹建单位直接申请,或由出资的母公司提出申请,一般不再要求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由筹建单位直接申请,属社会集资兴办的,由出资人直接申请;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的设立,不再要求出资主体的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也不再要求其上一级法人批准。企业的变更登记,要根据变更登记的事项,参照上述原则掌握。国家工商局和各地工商局都要积极探索无主管和没有独立筹建主体的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并逐步规范。
3.改革授权审批制度。授权审批制度产生的背景较复杂,或为治理整顿期间所遗留,或为改革试点过程所需要这方面表现为,一是政府授权某个职能部门审批,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授权审批。这方面涉及的部门不多,一般具有过渡性的特征,一俟经济秩序稳定,有关法规完善,要抓住时机,主动协调,争取解决。
二、改革、规范企业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的核定原则
1.企业登记程序要按“简化、规范、制约”的原则改革完善。简化,就是舍弃不必要的环节、手续、不多要一个不必要的文件和公章,办事简便、快捷。规范,就是程序明确,内部工作制度完善,职责清楚,衔接顺畅。制约,是指内部各环节要有监督制约机制,要有“故障”排除系统,以防决定权或否定权握于一手。
2.企业登记事项的核定,要适应改革的新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认真研究调整,并制定规范意见。首先要合并原有登记事项中可以合并的项目,如“经营方式”、“主营、兼营”等可以合并写在经营范围项目内。其次,对登记事项的核定条件要放宽掌握,降低“门槛”;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可按中类、大类核定;注册资金的核定逐步改按企业自有资金核定为出资人缴纳资本金的注册资本的核定方法。年内,国家工商局要着手修改《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名称管理的规范性意见。逐步推行《企业名称登记证》制度。
三、拓宽企业登记范围,积极支持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