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作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配套材料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工作会议精神予以落实。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日
企业登记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对一九九三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企业登记管理的改革,要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改革部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审批制度、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登记事项等。逐步由审批设立制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核准登记制度过渡,由不同登记对象实行不同登记管理制度向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过渡,由一些经营实体尚未实行登记向全行业登记过渡,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实行上述改革目标,要从实际出发,同经济体制改革的步骤相协调,逐步推进。一九九三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改革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制度
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并服务于计划经济的,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妨碍了让更多的企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因此,这项改革是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今年的的一项重要工作。
1.改革行业专项审批制度。行业专项审批过多过滥的状况,是部门经济、行业垄断的产物。清理行业审批的专项规定,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和改革的发展阶段认真地分析论证,科学、合理地提出保留、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国家工商局将对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联合通知所确定的行业审批规定按上述原则提出意见,并拿出合乎程序的解决办法,力争年内解决一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也要按照上述意见,认真清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尽可能地减少地方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