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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199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批复
 1993年2月17日 国函〔1993〕21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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