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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3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出了很大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粮食生产持续发展,保证了城乡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城市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必须稳定增产粮食,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加快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把握有利时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增强粮食企业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推进。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稳步地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


  粮食价格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目前我国粮食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因此,粮食价格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总的原则是: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争取在二三年内全部放开粮食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之前,应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粮食价格放开,要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注意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保留粮食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二)继续实行和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政策,将化肥、柴油由实物奖售改为平议差价补贴,付给出售定购粮食的农民。(三)为防止“谷贱伤农”或粮价暴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各地在必要时应制定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并相应承担财政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四)销售价格放开后,要继续保留城镇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对城镇定量人口是否给予补偿,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切实做好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和水库移民的粮食供应。(五)要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扶持。(六)省间、地区间粮食贸易,要产销见面签定供销合同并严格履行,或通过批发市场交易。大中城市要切实加强粮食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
  为了支持粮价改革,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补贴保留三年,逐年减少。每年减少的财政补贴,转作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少的财政补贴,也要转作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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