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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放开粮食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放开粮食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3>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请示》(津政发<1992>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一九九三年放开粮食价格。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定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出台。放开粮食价格的具体时间,由你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同时,由于“三挂钩”物资要作为收购价外加价,保证给农民兑现,因此要继续保留粮食定购数量,并采取措施解决好农民的卖粮问题。为了稳定市场,确保城市居民粮食供应,要继续保留居民粮食供应证和口粮档案。军粮供应价格和办法,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粮食价格放开以后,中央财政拨付你市的粮食加价款、差价款补贴,按全国统一政策执行。
 四、要尽快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你市是粮食主要销区,粮食储备规模可适当大一些,同意建立九亿公斤的地方粮食储备,务请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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