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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的通知

     二、一九八五年全国分省(区、市)土地利用平衡表(略)
     三、一九九0年全国分省(区、市)土地利用平衡表(略)
     四、二000年全国分省(区、市)土地利用平衡表(略)
     五、全国一级区及二级区土地利用现状平衡表(略)
     六、全国一级区及二级区土地利用规划平衡表(略)
  附图: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概图(略)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略)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略)
  附表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对照表
                            单位:万公顷(亿亩)

┌───┬───────┬───────┬───────┬────┬────┐
│ 项 │ 1985 年 基 期│ 1990 年实际 │ 2000 年规划 │1986-200│1991-2 │
│   ├───┬───┼───┬───┼───┬───┤0年期间 │000年期 │
│   │ 面 │ % │ 面 │ % │ 面 │ % │ 增减  │间增减 │
│ 目 │ 积 │   │ 积 │   │ 积 │   │    │    │
├───┼───┼───┼───┼───┼───┼───┼────┼────┤
│土 面│96000 │   │96000 │   │96000 │   │    │    │
│地  │   │   │   │   │   │   │    │    │
│总 积│(144) │   │(144) │   │(144) │   │    │    │
├───┼───┼───┼───┼───┼───┼───┼────┼────┤
│概 地│94868 │   │94868 │   │94868 │   │    │    │
│查 面│(142. │100.0 │(142. │100.0 │(142. │100.0 │    │    │
│土 积│ 30) │   │ 30) │   │ 30) │   │    │    │
├───┼───┼───┼───┼───┼───┼───┼────┼────┤
│ 耕 │12518 │   │12386 │   │12218 │   │-300  │ -168  │
│   │(18.7 │13.2 │(18.5 │13.1 │(18.3 │12.9 │    │    │
│ 地 │ 8) │   │ 8) │   │ 3)  │   │(-0.45) │(-0.25) │
├───┼───┼───┼───┼───┼───┼───┼────┼────┤
│ 园 │ 600 │   │720  │   │834  │   │ 234  │ 114  │
│   │   │ 0.6 │   │ 0.8 │(1.25)│ 0.9 │(0.35) │(0.17) │
│ 地 │(0.90)│   │(1.08)│   │   │   │    │    │
├───┼───┼───┼───┼───┼───┼───┼────┼────┤
│ 林 │19655 │   │20459 │   │22137 │   │2482  │1678  │
│   │(29.4 │20.7 │(30.6 │ 21.6 │(33.2 │ 23.3 │    │    │
│ 地 │ 8) │   │ 9) │   │ 1) │   │(3.73) │(2.52) │
└───┴───┴───┴───┴───┴───┴───┴────┴────┘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对照表(续)
                            单位:万公顷(亿亩)

┌────┬──────┬───────┬───────┬────┬────┐
│  项  │1985年基期 │1990年实际  │2000年规划  │1986-20 │1991-  │
│    ├───┬──┼───┬───┼───┬───┤00年期间│2000年 │
│    │ 面 │ % │ 面 │ % │ 面 │ % │ 增减 │期间增 │
│ 目  │ 积 │  │ 积 │   │ 积 │   │    │ 减  │
├────┼───┼──┼───┼───┼───┼───┼────┼────┤
│已利用 │26109 │27.5│26087 │ 27.5 │26224 │ 27.6 │ 115  │137   │
│    │(39.1 │  │(39.1 │   │(39.3 │   │    │    │
│ 牧草地 │ 6) │  │ 3) │   │ 4) │   │(0.18) │(0.21) │
├────┼───┼──┼───┼───┼───┼───┼────┼────┤
│居民点及│ 1987 │  │ 2133│   │ 2328 │   │ 341  │ 195  │
│    │(2.98)│2.1 │(3.20)│ 2.2 │(3.49)│2.4  │    │    │
│工矿用地│   │  │   │   │   │   │(0.51) │(0.29) │
├────┼───┼──┼───┼───┼───┼───┼────┼────┤
│ 交通 │ 721 │  │ 754 │   │ 821 │   │ 100  │ 67  │
│    │(1.08)│0.8 │(1.13)│0.8  │(1.23)│0.9  │    │    │
│ 用地 │   │  │   │   │   │   │(0.15) │(0.10) │
├────┼───┼──┼───┼───┼───┼───┼────┼────┤
│  水  │3596 │  │ 3615 │   │ 3673 │   │  77  │ 58  │
│    │(5.39)│3.8 │(5.42)│3.8  │(5.51)│3.9  │    │    │
│ 域  │   │  │   │   │   │   │(0.12) │(0.09) │
├────┼───┼──┼───┼───┼───┼───┼────┼────┤
│ 未利用 │29682 │31.3│28714 │   │26633 │   │-3049  │-2081  │
│    │(44. │  │(43. │30.2 │(39. │28.1 │    │    │
│ 土地  │ 53) │  │07)  │   │94)  │   │(-4.59) │(-3.13) │
└────┴───┴──┴───┴───┴───┴───┴────┴────┘
注:表中百分数以概查土地面积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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