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1993年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8号令,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公告如下: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二、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