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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失效]

  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有管理、维修、检验和放行人员的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现任职务和工作范围;
  (二)现作业工种的总工龄;
  (三)按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四)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及考试成绩,
  (五)具有合格证件的情况;
  (六)合格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
  (一)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保证能从国内外适航当局、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单位、营运人或其它合格的维修单位得到所有必需的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以支持其被批准进行的工作。
  (二)当民航局把由国外适航当局提供的资料规定为必须执行的资料时,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当合格的维修单位编制内部使用的技术文件时,必须符合适航性资料的标准并按照民航局所能接受的程序进行。
  (四)所有的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必须保持现行有效,并保证及时提供给所有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系统
  (一)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质量保证系统来监督所有维修工作程序的完整性和对适航规章的符合性,以保证有良好的维修工作质量和民用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这种监督必须具有能将所有的信息反馈到质量保证系统的最高负责人的程序,以确保完成必要的改正措施。质量保证系统必须具有质量否决权。
  (二)除非具有一个独立的审核系统,否则,合格的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系统必须具有自我质量审核的功能。
  (三)质量保证系统必须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承担的质量责任,并在维修单位手册中以文字体现。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均应理解并贯彻实行。
  (四)质量保证系统必须具有贯彻本条第(三)项规定所必需的人员、质量控制和检验程序以及质量标准。这些程序和标准应能覆盖维修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工作范围。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系统
  (一)合格的维修单位的工程技术系统必须具备足够的、合格的技术人员以支持正常的维修工作。
  (二)工程技术系统必须具有制定、修改工程技术文件的工作程序,这些程序应是闭环控制。
  (三)工程技术系统在维修工作中必须采用本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维修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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