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失效]

  (二)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保证不发生环境以及工作地点的污染。专业化车间或场所必须视情加以分隔并遵守特定的要求。
  (三)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备为完成维修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特别是质量保证、工程技术和生产计划管理所需的办公设施。
  (四)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存贮零备件、设备、工具和器材的存贮间。储存条件必须满足存贮件所需的贮存要求,并保证必要的隔离。
  (五)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保证其存贮间及各作业区域具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 工具、设备和器材
  (一)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备为进行维修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和器材,并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二)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控制用于检验和测试的工具、设备并按一定时间间隔校准到民航局所能接受的标准。校验标准及校验记录必须由合格的维修单位保存。
 第十八条 维修、检验和管理(监督)人员
  (一)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管理(监督)人员,其职责应包括保证合格的维修单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这些人员可以不受本条(二)项的证件约束。
  (二)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建立一个能被民航局所接受的标准和程序,以确立对从事维修的工作人员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进行必要的在职培训。
  (1)独立从事本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各类维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民航局所能接受的合格证件。
  (2)困特殊原因派出在维修许可证批准的地点以外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民航局所能接受的合格证件。
  (3)任何外籍人员如欲在中国从事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重要修理和/或改装工作,必须满足《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65)第六条的要求。
  (4)执行必检项目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CCAR—65中规定的检验人员执照。
 第十九条 放行人员
  (一)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有所有放行人员的记录,其中必须包括对这些人员授权范围的说明。
  (二)放行人员必须是由获证的维修单位授权并为民航局所接受的具有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放行人员必须接受与所授权放行项目有关的培训并取得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条 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