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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失效]

  (二)改装
  (三)修理
  (四)翻修
  (五)航线维修
  (六)定期检修
  (七)其它
  民航局可视情对每一维修工作类别作必要的具体限制。
 第八条 维修项目类别
  按本规定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维修项目类别包括如下方面,均为有限项目:
  (一)机体
  (二)动力装置
  (三)螺旋桨
  (四)无线电设备
  (五)仪表
  (六)附件
  (七)特种作业
  (八)民航局认为合理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维修单位手册

 第九条 维修单位手册
  批准或认可维修单位手册是构成维修许可批准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 维修单位手册的基本要求
  (一)维修单位手册阐述实施经批准的维修工作所遵循的标准、程序以及有关人员完成各自工作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二)手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的一个声明,确认呈交民航局批准的手册以及相关的手册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任何时候都将符合本规定要求。
  (2)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职务、资历及所负责任的说明。
  (3)组织机构图,表明各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及其职能关系。
  (4)授权的放行人员的名单。
  (5)维修许可证所批准地点的厂房设施的说明,包括航线维修的航站设施(如具有)。
  (6)维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作能力的说明。
  (7)为满足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而制定的必要程序和要求。
  (8)如有外委单位,则需有一份外委协作厂家和外委项目清单。
  (9)如果受委托维修,则需有一份委托证明。
  (10)如有航线维修情况,则需有一份航站清单。
  (11)列出各类实际使用的表格、标牌的样件。
  (12)维修单位手册的管理和修改程序,以保持其有效性。

第四章 维修单位

 第十一条 维修单位的类型
  受本规定制约的维修单位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位于中国境内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单位,简称国内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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