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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3年2月10日起施行。我署1985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戴杰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门到门的快速运输方式承运的进出境物品、货物。
  运营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应持凭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1.书面申请书;
  2.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3.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四条 进出境快件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方准予派送、封发。
 第五条 进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快件,按其它有关规定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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