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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对进出福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失效]

  进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保税区时,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随附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许可证。应征出口税的商品,海关照章征税。
 第十八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物品(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不予退税。
 第十九条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在保税区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使用单位应向海关呈报清单,经海关核验认可后准予运入保税区。对上述货物的进、出和使用等情况,有关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

第四章 对运出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保税区货物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并随附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全部出口。如遇特殊情况需将有关产品、副次品、边角余料销往非保税区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产品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应对进口料、件征税。若对上述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重)量、单价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征税。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货物经非保税区出口时,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和供区内加工出口产品的料、件,因故需运回非保税区时,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货物的原报关单复印件、税务部门的补税凭证,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在保税区内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运回非保税区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保税区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原进入保税区时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实确系原货的,可准予运回非保税区。

第五章 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和料、件,因生产加工需要,可以在保税区内互相转让、买卖、借用,但必须在三十天内向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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