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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对进出福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应对有关货物的进口、转口、加工、储存、使用、出口及销售等情况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海关有权对保税区内的货物和有关的营业场所实施检查。有关企业、行政机构应免费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内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货物、物品和财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海关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章 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监管和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进出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出口下列货物、物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四、保税区内企业出口的保税区产品。
 第十四条 下列货物进入保税区予以保税:
  一、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
  二、转口货物;
  三、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第十五条 本章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物品运入保税区应照章征税。

第三章 对运入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运入保税区的进口物资、保税货物和转口货物,由区内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转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随附进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发货通知(副本)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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