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第39号)
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