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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第39号)


  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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