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变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5]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其进行产业重组,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和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渤海石油采油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二、删除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